一、出示长春市社会保障卡: 您办住院手续时,请出示长春市社会保障卡和公民身份证,以便医院识别身份和定期结算。如因急诊而没有携带长春市社会保障卡,请于3日内将长春市社会保障卡和公民身份证交给院方查验,否则住院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将有您个人承担。
二、费用知情权: 在您住院期间,医院每天向您提供费用一日清单,并由您签字确认。出院时医院向您提供住院费用明细单,由您签字确认后才能成为出院结算的凭证。
三、医疗费核报: 您住院医疗费用核销的范围,仅限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支付标准以内的甲、乙类部分医疗费用,超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以外的丙类医疗费用不予支付。甲、乙类药品是指由国家确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内的药品。您核报的费用将通过医保网络直接核报。
四、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额度:
1、基本医疗统筹基金额度为39008元。
2、公务员补助为4万元(仅限于缴纳了公务员补助费用的参保职工)。
3、大额救助为6万元。
五、费用结算:
1、起付线。起付线是指参保患者住院医疗费用进入统筹基金支付的界线。省级综合医疗机构为13%(1268元);市级医疗机构(含省、市专科医院)为10%(975元);区级综合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站(含厂矿,院校医院)为7%(683元)。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在第一次住院支付标准的基础上逐次递减25%。起付线以下的费用由您自理。
2、乙类药品、检查治疗项目(进口人工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个人承担50%)费用由您承担20%。
3、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由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包括公务员补助、大额救助)您要承担一定比例(即个人承担比例)。省级医院15%,市级医院12%,区级医院9%,退休人员在此基础上减少2%。
六、转诊转院
1、如果您的疾病经多次会诊仍无法确诊或不能诊治时,您可通过医院办理转诊转院手续。需转往本地定点医院或专科医院,由所在定点医院医保管理部门同意并填写《转外审批单》报市医保中心审批;需转异地治疗的,经省级以上定点医院或专科医院专家会诊并由其医保科(办)同意,填写《转外审批单》报市医保中心审批。未经审批所发生的费用不予核销。
2、您转外(京、沪)治疗的起付线为1950元,自付比例为30%。
七、医保政策监督:如果您发现享受的待遇有问题时,请及时与医院医保科(办)或市医保中心联系。
医院医保科(办)电话:85954821,市医保中电话:85641922。
(责任编辑: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