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居民医保住院医药费管理,保证居民医保基金的合法使用,根据长府发[2006] 11号和长医保管字[2006]16号文件规定,居民医保患者必须按规定持卡住院,否则医药费不予核报,全部由个人承担。如有特殊情况,应按长春市居民医保有关规定办理报销,具体如下:
1、没有携带医疗保障卡就医,应向就诊医院说明情况,并于第二日内将医疗保险卡交给医院办理补录手续。
2、中小学生无医疗保障卡,住院时需持学校证明、定点医疗机构病情介绍,到市医保中心办理临时医保卡,持卡就医。
3、符合急诊条件的患者到省级医院住院,应当三日内向市医保中心报告,开通医保网络,持卡就医,否则不予报销医药费。
4、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5、长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联系电话:85641922 85678845 85678848(夜间)
(责任编辑: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