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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持卡住院的有关问题

www.39.net  2007-12-25    
小编特意到长春市医保管理中心就持医保卡住院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咨询,希望能对医保患者有所帮助。

  为进一步加强居民医保住院医药费管理,保证居民医保基金的合法使用,根据长府发[2006] 11号和长医保管字[2006]16号文件规定,居民医保患者必须按规定持卡住院,否则医药费不予核报,全部由个人承担。如有特殊情况,应按长春市居民医保有关规定办理报销,具体如下:

  1、没有携带医疗保障卡就医,应向就诊医院说明情况,并于第二日内将医疗保险卡交给医院办理补录手续。

  2、中小学生无医疗保障卡,住院时需持学校证明、定点医疗机构病情介绍,到市医保中心办理临时医保卡,持卡就医。

  3、符合急诊条件的患者到省级医院住院,应当三日内向市医保中心报告,开通医保网络,持卡就医,否则不予报销医药费。

  4、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5、长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联系电话:85641922 85678845 85678848(夜间)

(责任编辑: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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