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门诊:1、参保人员就诊需持医疗保险卡及病历,到定点医院定点药房就诊购药。2、由于目前计算机系统和IC卡尚未投入使用,因此,在过渡期间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由个人支付现金,季末由单位集中报销并到医保处抵冲个人帐户。3、门诊特定项目经医保处批准,可按规定使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二、住院:医保病人经门诊医生诊治后需住院治疗的,需经医院医保科批准登记后,持医保病历、住院证到住院处办理有关手续,(急诊节假日例外),需预定一定额度的自付住院费用(一般为1500元)。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2000年市区首次为750元,再次为600元,三次为450元,四次为300元,五次以上住院为150元。
三、出院:医保人员自住院之日起,一切费用均由定点医院填写费用清单,出院时,由病员或家属在住院费用明细单上签字方可办理出院手续。
四、住院费用结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750元以上),最高限额30000以下的医疗费用,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负担比例:
住院医疗费用 5000元以下 5000-10000元 10000-20000元 20000元以上
在职 20% 15 % 10% 5%
退休工龄20年以下 14% 10.5% 7% 3.5%
退休工龄20--30年 12% 9 % 6% 3%
退休工龄30年以上 10% 7.5% 5% 2.5%
五、特殊的诊疗项目: 如CT彩超体外震波碎石、高压氧、血透、腹透、腹腔镜、动态心电图、动态血压、平板试验、热疗、介入等检查治疗项目需经治医生同意开出申请单,由院医保科或医务科审批同意(其中热疗、介入需市医保处批准)。其费用个人先自付款20%,其余部分再纳入总医疗费计算。安装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人工喉、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换材料,使用中外合资企业生产的,先由个人自付款25%,使用进口的先由个人自付30%。
六、若因病情需要:确需使用《范围》以外的药品,由经治医生提出后报市医保处审批,费用个人先自付20%。医保病人在住院期间经市医保处批准在其它医院进行检查治疗的(如核磁共振。直线加速器。放疗等)先现金支付。出院时持发票交至出院处,纳入我院的医疗费用,一并结算。
七、市医保处规定:医保病人住院床位费标准为15元/床日,低于15元/床日按实际床位费支付,高于标准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自付。
八、因患中风瘫痪、恶性肿瘤晚期、骨折牵引等行动不便符合住院条件的医保病人,本人愿意设立家庭病床的,由本人申请,定点医疗机构经主治医师出具证明,到院医保科审批,填写《淮阴市医疗保险家庭病床审批表》由病人家属到市医保处审批。
九、凡患有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不全、器官组织移植使用抗排斥药、系统性红斑狼疮、高血压三期、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重度糖尿病患者,可到院医保科办理门诊特定诊疗项目。
十、其它:如空调费电话费、陪护费、婴儿保温箱及其它特需生活服务费用,均由参保人员自付。
(责任编辑: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