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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人士关心的健康权益问题

www.39.net  2008-4-30  39健康网  
劳动者怀疑自己所患疾病与职业有关,应到具有什么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诊断?职业病病人可依照哪些法律法规、规定向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提出民事赔偿?如果劳动者工作场所有害物质检测不合格,用人单位应采取什么措施?等等您关心的问题:

劳动者是否享有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职业病防治法》第四条中规定:劳动者享有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因此,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权力。

劳动者对自己所从事的工作是否有职业危害,危害程度的大小是否有知情权?

有这个权利。《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未向劳动者公布检测结果,或故意隐瞒公布的内容的,均属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行为,劳动者可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举报。

如果劳动者工作场所有害物质检测不合格,用人单位应采取什么措施?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劳动者如果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的疾病与工作环境有关,应当如何做?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如果发现劳动者出现与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首先必须调离原岗位,以避免加重健康损害。同时,还应进行妥善安置。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企业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三十三条规定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不得向劳动者收取任何费用(包括成本费)等。这就为劳动者离开企业后,一旦患有职业病需要进行健康损害鉴定、追究健康损害责任时,提供了证据保证。

劳动者在职业病防治中应当承担哪些义务?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有关规定: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劳动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用人单位应采取哪些卫生保健措施来防治职业病?

(1)职业性健康检查。 就业前体检,有职业禁忌症者不要从事此有害作业。定期体检,是为了早期发现病人早治疗。(2)离岗时体检,(调离有害作业、退休)主要是定有无职业损害。 (3)合理的膳食,给有害作业岗位工人发放保健津贴。(4)健康教育把有关法律法规及防护知识教给有害作业人员,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做到知、信、行。

职工得了职业病,用人单位如何保障职工的权益?

《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一、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工伤保险由雇主单方交纳。

职业病病人可依法享受哪些职业病待遇?

《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条规定: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康复治疗和定期检查;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妥善处置;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退休、患病或负伤、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因职业病死亡的劳动者,在其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有关补助金。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职业病病人可依照哪些法律法规、规定向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提出民事赔偿?

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后,其依法享有的待遇有何变化?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职业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享有的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时怎么办?

(1)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2)职业病诊断争议由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3)当事人对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4)对诊断结论或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诉讼。人民法院受理有关案件需要进行职业病鉴定时,应当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的相关的专家库中选取参加鉴定的专家。

劳动者怀疑自己所患疾病与职业有关,应到具有什么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诊断?

必须到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没有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任何医疗卫生机构所做出的职业病诊断无法律效力。

劳动者选择哪家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1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进行职业病诊断;2、劳动者可以在本人居住地进行职业病诊断;3、用人单位所在地及劳动者本人居住地有多家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劳动者有权选择任何一家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何申请职业病诊断?

劳动者或用人单位(简称当事人)提出诊断申请。申请时,当事人应当提供以下资料:1 职业史、既往史书面材料;2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3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4 作业场所历年职业卫生监测资料;5 接尘者应提交最近一次X线胸片和报告单;6 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须的有关材料。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做出的诊断结论有异议怎么办?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当地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工作办公室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

对有异议的职业病诊断当事人可进行几级鉴定?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有异议的职业病诊断可向辖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辖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当事人对辖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责任编辑:郑兆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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