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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2008年第10号公告

www.39.net  2008-4-29  39健康网社区  
近日,卫生部发出2008年第10号公告称,2008年5月1日前已生产的食品标签如不符合《规范》,限使用至2010年5月1日,其包装食品可以销售至保质期结束,鼓励食品企业在此期间尽早对其生产的产品按照《规范》要求标示营养标签。

《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51日起正式施行。《规范》要求,食品企业在标签上标示食品营养成分、营养声称、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时,应首先标示能量和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4种核心营养素及其含量,而且应当比其他营养成分的标示更为醒目。除上述成分外,食品营养标签上还可以标示饱和脂肪(酸)、胆固醇、糖、膳食纤维、维生素和矿物质。营养成分标示内容应当以一个方框表的形式表示,必须标示于包装的醒目位置。《规范》也指出一些预包装食品可以不标示营养标签,比如每日食用量不足1010毫升的食品、包装的总表面积小于100平方厘米的食品、现制现售的食品等。

食品营养标签是食品标签的重要内容,它显示了食品的营养特性和相关营养学信息,是消费者了解食品营养成分和特征的主要途径。

 

(责任编辑:郑兆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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